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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办发[1995]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

    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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