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试行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区局反映。《申报表》区局不再作补充调整,不统一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