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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劳办发[1993]2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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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闽劳配(93)第014号便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能否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接受监督的问题。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也应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二、关于缓刑期内可否到其他企业就业,企业能否录用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条例已赋予企业用人自主权,其他企业是否录用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判刑的合同制工人,由企业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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