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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地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沪租赁经营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

【时 效 性】 沪国税四[1995]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局一至五分局、稽查大队:

    近接部分区税务机关来电,询问对外地一般纳税人在本市租柜经营,应如何计征增值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对外地一般纳税人在沪租柜经营,如经租柜经营地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仍按一般纳税人对待的,在租柜经营所在地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对未经租柜经营地税务机关认定按一般纳税人对待的外地企业,在租柜经营所在地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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