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地税发[1997]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涪陵、万县、黔江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1996]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进行清理,调查中有何问题,及时告诉我局。上述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1996年12月12日国税函[1996]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