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地税财[1999]30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土地增值税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沈地税财〔199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 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一些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 收入后不及时按规定进行评估,也不按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造成税务机关不能按期及时 组织税款入库的实际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取得的存量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有关项 目后获得的增值额,暂按税法规定的最低税率,即30%的税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纳税人提 供评估报告后,再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和结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