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房地产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辽地税财[1999]3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土地增值税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沈地税财〔199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 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一些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 收入后不及时按规定进行评估,也不按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造成税务机关不能按期及时 组织税款入库的实际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取得的存量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有关项 目后获得的增值额,暂按税法规定的最低税率,即30%的税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纳税人提 供评估报告后,再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和结算,多退少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