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价医函[2013]9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合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医药价格等有关事项的请示》(合价费〔2013〕1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具体价格未确定前,同意你局就医疗新技术、新项目收费先行先试。
二、关于预防用生物制品价格。鉴于预防生物制品供应、采购渠道已发生改变,同意你局积极探索,加强管理,并抓紧制定合肥市预防用生物制品价格具体管理办法。
三、关于药品价格申报。省管地产药品价格申报,继续实行属地价格部门初审,省物价局审批程序。
以上政策,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省 物 价 局
二○一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