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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医药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价医函[2013]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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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合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医药价格等有关事项的请示》(合价费〔2013〕1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具体价格未确定前,同意你局就医疗新技术、新项目收费先行先试。

二、关于预防用生物制品价格。鉴于预防生物制品供应、采购渠道已发生改变,同意你局积极探索,加强管理,并抓紧制定合肥市预防用生物制品价格具体管理办法。

三、关于药品价格申报。省管地产药品价格申报,继续实行属地价格部门初审,省物价局审批程序。

以上政策,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省 物 价 局

二○一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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