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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财税字[1999]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号《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财税字[1998]23号《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号  1999年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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