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国税函[1996]2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渭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国税所函[1996]18号《关于委托你局审批四佳半导体材料公司提取管理费问题的函》,经研究,核定四佳半导体材料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90万元。其中:峨嵋半导体材料厂30万元,洛阳单晶硅厂30万元,华山半导体材料厂20万元,公司总部所属四新高技术开发公司10万元。请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对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请你们通知并协调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