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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四佳半导体材料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国税函[1996]2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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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渭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国税所函[1996]18号《关于委托你局审批四佳半导体材料公司提取管理费问题的函》,经研究,核定四佳半导体材料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90万元。其中:峨嵋半导体材料厂30万元,洛阳单晶硅厂30万元,华山半导体材料厂20万元,公司总部所属四新高技术开发公司10万元。请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对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请你们通知并协调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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