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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时 效 性】 财预〔2021〕6 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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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由于这方面工作起步不久,目前对预算部门或单位作为委托方选择使用第三方机构以及开展必要的管理监督缺乏统一要求,特别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自身绩效的做法亟待规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围绕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服务预算管理大局,通过明确范围、规范管理、有效引导、强化监督,合理界定委托方、第三方机构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关系,保障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第三方机构执业水平提升,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更好发挥预算绩效管理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政策效能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清晰、主体分离。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必须明确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权利和责任,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确保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

坚持厉行节约、突出重点。合理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对自评等不宜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注重突出重点、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质量导向、择优选取。选取专业能力突出、资质优良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智力资源和研究能力,以及在独立性、专业性方面的独特优势,引导带动绩效自评质量和绩效管理水平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管理,应当聚焦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本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财政部门重点组织对预算部门及单位、下级财政部门开展政策性评估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承担的重点项目开展评价;预算部门的财务机构或其他负责绩效管理的机构重点组织对业务机构、所属单位以及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二)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工作内容:一是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二是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三是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四是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具体项目选择上,可以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优先选取重点项目、随机选取一般性项目,以及分年度分重点滚动安排等方式开展。

(三)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的事项。坚持委托主体与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禁止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四)依法合规优选第三方机构。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要求,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第三方机构须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主要包括社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等。

(五)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并根据不同委托方式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委托方及绩效管理对象应当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

(六)保障第三方机构正常开展工作需要。委托方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按协议支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委托方通过项目支出或公用经费解决。委托方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要积极支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便于受托方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及委托方意图。

(七)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应当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及时跟踪掌握第三方机构工作进展,加强付费管理和质量控制,把好绩效报告质量关,推动第三方机构履职尽责。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执业质量监管,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抽查。第三方机构有违背职业操守,或违反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三、配套措施

(一)完善管理制度。各有关中央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部门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明确采购流程、工作程序、付费标准、档案管理、业绩考评、保密管理等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规范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第三方机构等相关主体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行为。

(二)强化工作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推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指导监督,增进协同配合,促进形成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合力。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用,强化第三方机构行业自律,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行业公信力。

(三)加强信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各委托方应当按要求记录第三方机构履职情况,协助财政部门强化信用管理。第三方机构应实行受托工作成果责任制,确保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有人负责、有源可溯。

 

  财 政 部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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