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第203研究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
市地税字[1999]44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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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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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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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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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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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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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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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第203研究所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长地税字[1999]12号)收悉。根据《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五条 规定,凡不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要依法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央编委的有关文件规定,你辖区203研究所是一家事业性科研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