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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税联字[199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零星服务项目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4月1日起启用《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适用范围为:铁路、公路、航运、民航、邮电等部门的货物搬运,行李包裹寄存发送;短途客(不按里程计算收费的出租车)、货运输,机动车停车收费及其它不便于开具《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零星服务项目。

    二、《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由省税务机关指定省国税局票证站印制,套印“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白纸印棕色,加印底纹。

    三、《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为通联式,面额分:贰拾元、拾元、伍元、贰元、壹元,每本为100份,价格为2.70元。各地请于3月20日前将所需数量报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原有的定额发票和票据可以使用至1995年6月末。

    附:《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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