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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关税〔2016〕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1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121日起执行。

附件: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1130

附件下载: 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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