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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时 效 性】 新国税流字[1995]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原自治区税务局新税一字[1994]15号《关于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在1994年12月31日前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届期已满,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我区的小规模企业可暂继续由税务所按原办法和有关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帮助、督促。监督、小规模企业,限期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会计核算达到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不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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