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地税发[2000]7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4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租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问题为减轻负担、平衡税负、鼓励外商投资、对外商投资企业从租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租金×(1-33%)×18%二、外商投资企业停产期间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停产期间,须持有效证明,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停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起免征五年城市房地产税的起止时间确定问题免税期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月份计算。对于需用新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可自取得第一笔货物销售、营业收入之月份计算免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