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二发[1997]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精神以及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省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分别为:冬季取暖费30元、防暑降温费90元、劳动保护费200元。各地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此标准掌握,在上述规定标准之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计税时进行纳税调整。此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