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宿财综〔2020〕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编制了《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20年5月31日)》及《宿迁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市区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加※号的项目为涉及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截至2020年5月31日国家和省已经公布免征和暂停征收的项目不在《收费目录》中。
二、2020年6月1日起,我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0年6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收费项目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地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上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本《收费目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解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19年5月)的通知》(宿财综〔2019〕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docx
附件2 宿迁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docx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