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1998]0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998 年4月27日,湘地税发[1998]026号文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 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和医用。在我省境内凡属以开采天然地下水,经过消毒、杀菌、包装等工序生产销售或自用的矿泉水,一律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其单位税额暂定为 1 元/吨。
二、本通知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