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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1998]0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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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1998 年4月27日,湘地税发[1998]026号文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 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和医用。在我省境内凡属以开采天然地下水,经过消毒、杀菌、包装等工序生产销售或自用的矿泉水,一律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其单位税额暂定为 1 元/吨。

    二、本通知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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