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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税四字[1986]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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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根据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二、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门,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略)

    四、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屋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五、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税房产税。

    六、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七、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八、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九、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份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十、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十二、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十三、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四、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五、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侯,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六、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七、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十八、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十九、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十、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积压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劳改系统的房产税如何征、免税问题

    劳改系统的房产税应按房产的用途划分征免,属于管、教部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照征房产税;有些房屋具有共同性质确实又划分不清的,可按用途主次划分征免。

    二十二、关于学校用于勤工俭学,校办工厂的房产如何征免税问题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按规定应免征房产税。这类学校办的校办工厂的房屋,属生产、经营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仅用于勤工俭学用房的,暂免征房产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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