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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二发[1998]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对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收入认真进行清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应征税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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