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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更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文职干部证的通知

【时 效 性】 公通字[1994]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文职干部证》的管理,决定更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文职干部(含武警内卫、公安边防、消防、警卫和武警水电、黄金、交通指挥部、森林警察部队)的《警官证》和《文职干部证》,证皮的颜色由原来的墨绿色改为藏蓝色,证芯加注有效使用期限,有效使用期限为4年,其他内容不作变动。新的《警官证》和《文职干部证》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旧证同时废止。

    附件:《警官证》和《文职干部证》证芯样本(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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