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0]2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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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安徽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