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国税征发[1998]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国税函[1998]4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
1.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工作,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局审批。
2.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仍按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严格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征收[1995]27号)规定执行。
3.取消税务所的审批权利。税务机关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必须经由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缴纳。
4.除总局文件第二条 所列举的“特殊困难”外,省局暂不作其他规定。
二、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手续。
1.各级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本着“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对其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通知》规定中列举的“特殊困难”标准的,一律不得批缓。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缓缴税款需在《申请审批表》后附有关证明、依据或说明。
报省局备案的批缓税款,省局经查实与文件规定不符的,将予以撤销,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期将缓批税款收缴入库,同时从该税款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严格加收滞纳金。
三、各地1998年8月1日以后批缓的税款,凡不符合本通知精神的,一律予以撤销。
四、各地要将审批缓缴税款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加强管理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其责任人要按照总局《通知》第八条规定严肃处理,坚决杜绝擅自批缓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五、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停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