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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关于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时 效 性】 公交管[1995]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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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公交车[1994]13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经车辆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改型、改造的车辆,在车辆照片上能体现其内容的,可不在行驶证副页上记录,其他应在副页上记录。

    二、全挂车照相应将该挂车号牌(不带号牌照相的除外)放置在挂车与主车的连接机构上,从左前方45°水平方向照相。要求号牌及连接机构轮廓清晰。

    三、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抵债车辆转籍入户时,要认真审核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有关材料,并依据县以上的法院裁定书办理。

    四、军队、武警退役车辆,仍按《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家物资局颁发<关于军队退役、报废装备转交地方的处理办法>的通知》(〔1986〕参装字第622号)的规定办理。

    五、对需要办理转籍过户的外籍车辆,如在海关监管期内,先应到海关办理批准手续,再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如在海关监管期外的,按普通民用车辆转籍、过户的手续办理。

    六、对于发证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随意拆卸“九二”式号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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