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政一字[1996]2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淮南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淮地税政一[1996]2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淮南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从事职业介绍等服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该中心所从事的各项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1994年新税制颁布实施后为认真落实新税制的各项政策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对原由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所作同新税制抵触的规定,研究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现行财税体制相抵触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5]32号),因此,对该中心收取的各项服务性收入,应自新税制实施之日起计算征收营业税。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