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时 效 性】 2013年第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8月30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8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税则号列为290723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第65号和2009年第8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8月29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