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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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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鄂工商企字[1995]第9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以下简称《用语规范》)修订前,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主要依据《用语规范》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用语规范》未包括的新行业、新产品或《用语规范》中不明确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企业经营范围。

    你局可根据以上原则,对武汉市长江经济研究所的经营范围进行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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