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大地税函[2008]2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1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请各基层局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