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局函第17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湖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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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你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集中缴纳所得税的请示》(株国税函〔1997〕92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鉴于株洲市城市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 60号)精神,同意株洲市合作银行从1997年1月1日起由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9个支行,按汇缴成员企业进行就地监管。所属9个支行1996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进行清算 ,少缴的应补缴,多缴的可以在以后年度抵缴,请认真做好各征收分局间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