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财税[1997]政字2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80号)《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的情况,作如下的补充通知: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权限,不得擅自超越权限进行减免税,凡是过去有关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要严格执法,立即对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厅税政处,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