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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收费站及生活辅助设施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鲁地税四字[1997]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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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德地税函字3号《关于济德高速公路收费站及生活辅助设施如何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请示》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高速公路收费站按照零税率,生活辅助设施按照相应的税目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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