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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6]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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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湘价费字第1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调整的收费标准是最终收费标准。执行中,对批准印制单位名称发票的企事业单位缴纳发票管理费确实有困难的,可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减半收取。

    对税务登记费、验证费需调低标准收取的,由省局确定。

    二、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应对过去的各项收费工作进行一次清理,并明确一名副局长负责,凡是自行出台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一律废止。今后,凡发生乱收费、搭车收费等造成社会影响的,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省局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要做好对调整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保证收费标准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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