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9]1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就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适应新的经济类型划分的需要,也是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把它作为今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各地、市、县地税局要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这项工作,明确责任,精心组织,采取措施,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换证工作,同时要以这次换证工作为契机,继续抓好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这次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服务工作,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广泛宣传,使换证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同时,各级地税机关一方面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另一方面要注意与当地国税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减少换证工作阻力,促进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对象。凡在1999年5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地税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都是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对象。对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地税机关申报登记的,也应到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区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从6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地税局应在11月10日前将换证工作的书面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由区地税局统一印制下发)一同上报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
五、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和各种税务登记表的制作及发放。新的税务登记证(含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内页、副本外套以及各种税务登记表均统一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负责制作,并下发到各地、市地税局,并由各地、市地税局下发到各县(市)地税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决定这次换证工作只换税务登记证正本内页及副本,不换镜框,也不制作镜框,但对少量新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要配发给的镜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从原留存中调剂使用。
六、关于税务登记证代码问题。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继续使用原来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为适应将来身份证号码升位的需要,各地在计算机软件修改时要考虑15位代码和18位代码兼容使用的问题,同时,为了便于计算机管理,设置一个微机代码,作为计算机检索码,由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使用。
七、在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过程中,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换证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和公告费,即凡换证者统一收费50元/户,凡新办证者(即领框)统一收费70元/户,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各地市地税局、区直属征收分局要严格按照区地税局征管处与征管科签订的换证责任书的规定上缴税证工本费,以保证全区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既要保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三是要积极、迅速开展换证工作,做到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不留死角,要利用这次换证的机会,对地方税纳税人进行逐一检查、清理,使每个地方税纳税人都纳入地税机关管理。四是要做好地方税纳税人的建档工作,努力提高税务户籍管理水平,达到管户为管税服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