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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地税所字[1997]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在本会入股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自1997年1月1日起恢复按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17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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