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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税[2000]3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驻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在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财税字〔2000〕26号  2000年2月28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辽地税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偿受让桓仁县横道河子村林地及耕地使用权50年,用于生态农业的综合开发,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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