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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失效]

【时 效 性】 国税函[1999]1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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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你局《关于赞皇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函[1999]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赞皇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承包方式向司机有偿供应车辆,承包期内,司机以该公司的名义运营,税费由公司统一缴纳,承包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仍可继续以公司名义运营。这类承包行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78号)所称的供车行为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向司机所收的承包费中的车价部分,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99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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