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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包跨县(市)建安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现对纳税人承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跨县(市)的建筑安装工程纳税地点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承包在本地区、市内的跨县(市)的建筑安装工程,其纳税地点,由地区、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承包跨地区、市的建筑安装工程,其纳税地点由占该工程投资额较多的地区、市地方税务局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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