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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的批复

【时 效 性】 银复[1997]4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银行法规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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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卡〔1997〕59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合作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

    二、该联名信用卡业务须遵守《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其他涉及持卡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手续费、优惠折扣等),须在有关申请材料中向申请人明示,并应向持卡人提供合作双方对其优惠项目的投诉渠道或投诉电话。

    三、你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协议书应删掉第9条“非竞争条款”。

    四、你行应将授权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的分行名单报我行备案。有关分行开办此项业务时,须持本批文和你行的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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