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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1999]2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    财税字[19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的财政补贴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工作,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诺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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