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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调整消防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知

【时 效 性】 公通字[1995]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消防产品行业的宏观调控和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1995年2月11日起,原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承担的消防行业管理职能全部移交公安部消防局负责。

    公安部消防局成立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对外使用“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印章(印模附后),并已于2月11日开始办公。附件:“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印模1995年3月1日附件:“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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