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国税征[1999]2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东城、西城、朝阳、丰台、大兴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尽快办理中央政法机关撤销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国税函[1999]25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通知》要求,办理撤销企业的,税务登记注销工作,对一时无法结清撤销企业票证和税款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尽快办理中央政法机关撤销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通知
国税函[1999]254号
北京、上海、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重大决策,加快对中央政法机关所属企业撤销的处理进度,现将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所属企业已报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撤销企业名单发送你们,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撤销企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8]28号)的要求,尽快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落实责任人,在办理企业撤销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手续时,既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又要特事特办,提高工作效率。对申请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提交材料完备的企业,应在3日内办完有关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企业的,应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