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征花生农业特产税请示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财农税字[1994]2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麻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开征花生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已由省政府转来我厅,根据国务院143号令及省政府的批示精神,同意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花生农业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税率为8%。征收花生农业特产税时应剔除原计税土地负担的农业税。其他有关问题按照《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