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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经销水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琼国税函[1999]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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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乐东黎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销海水养殖、海淡水混合养殖水产品是否适用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乐国税发[1999]049号)收悉。经研究,凡经销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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