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核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收费标准的复函

【时 效 性】 计价格[1995]13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收费的函》(建设〔1995〕3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5号)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颁发《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可收取审查发证费。但随着设计单位总承包业务的扩大,承包单位只持有《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在工商注册、承揽承包任务,尤其在异地承包过程中有诸多不便,因此,为方便勘察设计单位的总承包工作,同意由勘察设计管理部门根据自愿原则对设计单位增发《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并收取工本费每证7元。

    副本收费应主要用于副本印制的工本费、邮寄费等。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