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房公积金发〔2008〕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四川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的要求,现就北京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加四川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的工作人员,由此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正常还款,出现贷款逾期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不作不良信用记录。在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借款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参加抗震救灾工作证明,可一次性偿还抗震救灾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同时,须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中心。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