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财税政字[1997]2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及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5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规定执行,正确确定金融机构的计税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