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市国税发[1998]18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1998]4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及相关资料时,须同时报送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企业财产损失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仍按市国税发[1995]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