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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税函[199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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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3]财法字第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三款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我省具体规定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的为5%;从事其他业务的一律为10%。

    二、我省营业税起征点具体规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元。

    三、我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省内跨市县移动施工工程的,由施工企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我省省内跨市县移动施工工程的,其纳税地点由省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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