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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6]0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6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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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6]3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对铁路施工单位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及其他价外费用,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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