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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甘地税三[1999]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经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证明未纳入财政预算,又确实没有经费来源或有来源但不能满足正常管理支出需要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经审批后,可允许向其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

    2、提取管理费的报批程序、时间期限、审批权限和所需资料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99]2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未经审批不得税前提取管理费。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日国税发[1999]10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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